经营自制食品,也要依法依规

【案例】

G市零售户黄先生经营着一家烟酒店,店铺所处地段好,生意一直不错。黄先生有一门祖传手艺——制作腊肉和腊肠。每年冬季,他都会在自家后院晾晒一批腊肉和腊肠。除自家食用外,他还会在顾客群里“小范围分享”。因所做的腊肠、腊肉味道好,不少老顾客都出钱让他做些,黄先生便把这门手艺当成了贴补家用的副业。

2026年春节前,顾客蔡先生向黄先生订制了5公斤腊肠。黄先生加班赶制,用真空包装袋封好,并贴上自己打印的“黄记腊肠”标签,卖给蔡先生。近日,蔡先生找到黄先生,称其家人在食用他做的腊肠后出现腹痛、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症状较重,被送医诊断为急性肠胃炎。经有关部门检测,初步判断是黄先生卖给蔡先生的腊肠在加工或储存环节出了问题。

蔡先生遂要求黄先生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其家人误工损失。黄先生认为,自己做腊货十几年从未出过事,而且只是“小范围分享”,不是正式销售,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蔡先生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析】

本案中,黄先生的困惑,折射出许多个体经营者对“食品经营”边界的模糊认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案中,黄先生的行为看似只是“小范围分享”,但实质上是有偿销售,且面向不特定消费者,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销售行为。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也未对所售腊肠进行任何食品安全检测,直接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这一行为,首先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本案中,黄先生销售腊肠的货值金额为480元,虽不足一万元,但依法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将面临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高额罚款。

在承担行政责任之外,黄先生还需面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黄先生既是生产者也是销售者。其销售的腊肠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蔡先生家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均属黄先生应予赔偿的范围。

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传统手艺值得传承,但食品安全的法律底线不容突破。凡涉及食品销售,即使是自制的腊味、糕点,也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确保所售食品符合安全标准。切勿将“小范围分享”作为规避监管的借口,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不仅面临高额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多年积累的信誉也将毁于一旦。

原创文章,作者:晨儿,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hbbaiming.com/b/3597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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